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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裝(修、試)(2017版)?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
發(fā)布日期:2017-12-13 點擊:2558次
承裝(修、試)(2017版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及審查,依據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電監(jiān)會令第28號)以及電力行業(yè)有關標準,結合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管理和電力施工市場實際,制定本條件。
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、變更、延續(xù)等許可事項。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企業(yè)在施工經營過程中,應當根據國家標準、電力安全生產等法規(guī)要求,按照工程實際需要配備與施工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機具設備。
第三條 各等級承裝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,桿塔組立和架線設備,絕緣油、氣施工設備,壓接、焊接和切割設備,測量、試驗及動力設備。
第四條 各等級承修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,線路維修施工設備,絕緣油、氣施工設備,壓接、焊接和切割設備,測量、試驗及動力設備。
第五條 各等級承試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高壓發(fā)生設備,電氣測量儀器,絕緣油、氣試驗儀器,常用儀器儀表。
第六條 條件中要求的各項施工機具設備應為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,不得租賃或借用機具設備申請許可。
第七條 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的某項機具設備,如在功能上能夠完全替代本條件中要求的一項或幾項,申請人可用此機具設備替代條件中的對應項目用以申請許可,并對此機具設備的情況和功能予以說明。
第八條 條件中機具設備的規(guī)格、數量均為最低條件。在實現條件中機具設備同等功能的條件下,申請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所使用機具設備的規(guī)格、數量可高于本條件。
第九條 本條件由國家能源局資質管理中心負責解釋,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機具設備參考標準》同時廢止。